商务篇
职权名称:1.限额以下非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投资企业)设立 2.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3.设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审核。
注:本单位行政许可职权共13项。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外资企业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决定》豫发【2001】8号文、豫政【1997】3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审批工作的报告的通知》。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程序: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外经贸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程序:

职权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法规依据:国务院《生猪定点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实施办法》。
办理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办理程序:

公开形式、时间和范围:通过办事指南、政务公开栏长期向社会公开。
承办地点: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商务局窗口。电话:63239925
督办部门:市商务局政策法规科。电话:62298308
投诉部门:市商务局纪检监察室。电话:62298376
单位地址:南阳市中州中路808号。
(一)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外开放政策,负责全市对外开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市政府确定的开放带动战略。
(二)贯彻落实国家和河南省有关内外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的发展战略、方针、政策;拟定全市相应的发展规划以及规定、办法和措施。
(三)研究市场发展战略,提出我市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四)研究和拟定全市规范市场运行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相关办法与措施,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五)负责全市商业网点建设工作,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协调;负责全市大型商品批发市场、大型商场(超市)的规划布局与审批,协调建设与营运中的有关问题;指导全市商贸服务业发展;协调丝绸行业发展。
(六)负责全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划和审批;管理全市畜禽屠宰经营秩序,组织协调生猪屠宰执法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法规、政策,负责管理报废汽车更新、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废旧金属回收、旧机动车辆交易、民用爆破器材、剧毒化学品等特种物资市场。
(八)依法管理全市煤炭经营市场,负责煤炭经营主体资格的审查认定,组织协调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九)负责全市成品油批发、仓储和零售业经营资格的审核认定,管理成品油市场,指导加油站(点)的经营活动。
(十)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负责全市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下达和组织实施。
(十一)推进全市科技兴贸战略,贯彻执行国家、省对外技术贸易进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出口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体系建设;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的政策、措施和相关法律法规,负责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机电产品进出口中长期发展规划与年度指导性计划及相关措施;负责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建设,负责机电产品出口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和研发项目资金申报、验收,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审批、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管理机电产品进口工作;协调审核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工作;参与各类引进项目所需进口机电产品的咨询工作;组织机电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十三)负责全市商务系统涉及世贸组织相关事务的研究、指导和服务工作;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全市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四)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招商引资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鼓励和规范全市外商投资的管理办法与措施,指导全市外商投资工作;参与拟定全市利用外资的中长期规划;负责全市鼓励类外商投资限额内项目、市级商务部门核准的特殊行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负责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的审核上报工作;依法审核上报全市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监督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合同、章程的情况;指导和管理全市招商引资、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进出口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全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贯彻落实国家、省对外经济合作政策;归口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业务;负责接收和组织实施国际援助项目。
(十六)贯彻国家、省境外投资政策,拟定我市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依法审核并实施管理境外投资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和开展境外带料加工贸易业务;办理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驻我市商务代表机构业务。
(十七)组织、申报和指导以政府名义在境内外举办的各种经贸交易会、洽谈会、展销会等商贸活动。
(十八)管理全市派驻市外商贸工作机构。
(十九)指导全市商贸流通行业协会、学会等社团工作。
(二十)负责办理全市商贸出国团组的申报和有关人员的审查工作。
(二十一)监管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负责局属企事业单位的改革、稳定与发展。
(二十二)负责商务统计及其信息发布,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商务工作的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负责商务目标考核。
(二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