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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篇


南阳市审计局工作职责

(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十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三)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四)根据有关规定和市委、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对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结果。


南阳市审计局审计承诺

一要依法审计。严格按照《审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办事。

二要规范审计。严格按照审计程序、审计范围、审计实施(工作)方案的要求进行审计,做到程序合规,手续完备,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不越位、不缺位,要严格按审计时限要求完成审计任务。

三要公正审计。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任何审计查出的问题既不夸大也不缩小,尊重客观事实,如实反映被审计单位的情况,严禁工作中的随意性。

四要廉洁审计。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十二条规定》、《审计组廉政责任规定》、《南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转变作风“十禁止”》等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做到不以审谋私,不利用职务之便办私事,不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与审计无关的要求,不隐瞒、篡改、毁弃审计证据。审计组每个成员都要严格执行保密纪律,对审计情况和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被审计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商业秘密要严格保密。→

南阳市审计局审计监督程序简易流程图

一、职权类别:审计监督。
二、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三、审计程序:

企业购买小汽车审批流程图

一、职权类别:行政审批。
二、审批依据:市政府控购办、市廉自办、市审计局、市公安局《关于对社会集团购买力停止行政审批、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小汽车及无线移动电话编制管理的通知》(宛控字〔1999〕1号)。
三、办理时限: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四、收费标准及依据:免费。
五、办理程序:


南阳市审计局审计权限

(一)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二)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三)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四)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五)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六)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七)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五要文明审计。言行举止文明,衣着整洁,符合职业要求,态度和蔼,说话和气,不说大话,不说粗话,不说过头话。尊重被审计单位,诚恳相待,善于听取别人的意见。

六要强化责任。认真执行《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实行首问负责制、“三长”负责制(审计局长、科长、审计组长对审计质量逐级负责)、错案追究制。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和审计人员的违法乱纪问题做到:严格处理不袒护,及时处理不推托,公正处理不徇私,保障审计人员及被审计单位合法权益。

欢迎社会各界对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进行监督。举报电话:63502681,举报箱设在审计局机关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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